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省政府与环境保护部签署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方案。
工作目标
到2017年,力争珠三角区域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在全国重点控制区域率先达标,全省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全省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珠三角地区各城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标;珠三角区域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5%左右,臭氧()污染形势有所改善;与2012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相比,广州、佛山(含顺德区)、东莞市下降20%,深圳、中山、江门、肇庆市下降15%;珠海、惠州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
详见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原文链接:
//zwgk.gd.gov.cn/006939748/201402/t20140214_467051.html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