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2009年度宝安区外贸发展资金申请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落实区委、区政府保增长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区贸工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深圳市宝安区外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就受理2009年度宝安区外贸发展资金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自即日起受理2009年度我区符合《深圳市宝安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及《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企业申请奖励或资助资金,截至日期为2010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申请(申请信保保费及贷款利息资助企业除外)。
二、申请办法
企业可登陆宝安区贸易工业局网址(mgj.baoan.gov.cn)下载“外贸发展资金申请表”,并按《深圳市宝安区外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递交相关申报资料。
三、受理地点
受理单位:宝安区贸易工业局进出口科
受理地址:宝安区新安23区海关大楼1303室
咨询电话:27848160、27848561
特此通知。